建議保護兒童法律條文
2015-07-05鞍山核心電子技術有限公司
1、突出兒童權利的法律地位
在家庭生活中,監護人之所以不能正確行使監護權,恰當履行監護義務,其主要原因是囿于傳統社會道德因素的支配。
盡管中國古代就有“尊老愛幼”的文化傳統,但是,這種愛護仍是出于“愛護弱小”與“扶貧濟弱”傳統道德觀念,
“愛幼”的前提是“尊老”,這樣受到保護的兒童只能依附于成人,他們的價值似乎主要在于從成人對于家庭和社會的整體利益的角度,
來認識兒童的價值,因此,在監護人心中沒有形成兒童權利的法律地位,在立法者眼里沒有給予關照,反映出普遍的兒童權利意識淡薄,
人們很少把兒童作為一個完整意義上的人加以看待,至少是未把兒童作為一個需要給予特別保護的個體予以尊重,他們的權利是不完全的,
更沒有在制度層面形成防止兒童權利遭到侵犯的具體措施。因此,在家庭生活,學校生活及社會生活中大力宣傳保護兒童權利的重要性,
加速形成重視兒童權利,認可兒童權利主體地位的思想觀念和法律意識,自下而上推動立法者徹底貫徹《兒童權利公約》中的“兒童最大利益原則”,
迫使執法者統籌安排保護兒童權利的具體制度,把兒童權利的法律保護提升至一個新的階段。
2、單獨制訂《兒童保護法》
通過單獨立法來保護兒童的合法利益,進而使兒童權益的保護法制化、規范化,以進一步加大兒童保護力度。
(1)《兒童保護法》的制訂應進一步明確政府責任,并啟動最嚴厲的問責制度。各級政府應以更加認真和負責的態度,高度關心和重視兒童的生存、保護和發展,切實把“提高全民族素質,從兒童抓起”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大計。對于保護不力的地區和有關部門,應予以最嚴厲的問責。
(2)《兒童保護法》的制訂應強調嚴厲懲處各種針對兒童的犯罪行為。強調打擊犯罪,嚴厲懲處虐待、遺棄、故意殺害兒童偷盜、拐賣、綁架、出賣、收買兒童以及制售有毒嬰兒食品等犯罪行為。
(3)《兒童保護法》的制訂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。德國新《兒童保護法》尤其加強了對幼兒的保護,以使他們免受暴力、性侵犯和監護不力的傷害。美國在保護兒童方面并非做得十全十美,但絕對被政府和社會各界當成頭等重要的大事在做,特別是相關的教育內容和法律法規很值得借鑒。
3、鼓勵、規范、發展兒童權利保護的社會組織
法律的操作法律的操作依賴于其他的制度配套支撐,更依賴于法律保護機構的積極落實,因此,鼓勵、規范、發展兒童權利保護的社會組織,讓社會組織承擔起兒童權利保護的部分職責,則有可能改變目前兒童權利保護中政府單方面作戰的被動局面;依賴于其他的制度配套支撐,更依賴于法律保護機構的積極落實,因此,鼓勵、規范、發展兒童權利保護的社會組織,讓社會組織承擔起兒童權利保護的部分職責,則有可能改變目前兒童權利保護中政府單方面作戰的被動局面。須進一步明確各個主體的法律責任,只有這樣才能讓負有義務者不敢懈怠,負有職權者不敢濫用,兒童權利的法律保護才能向前持續推進。
4、嚴格兒童權利保護的法律責任
我國兒童權利保護不盡如人意,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立法中對兒童權利保護的責任追究措施不力,于2006年12月新修訂的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較之于修訂前的非系統性、